孔子学院章程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证孔子学院健康发展,以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语言和文化的了解,发展中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,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,为构建和谐世界贡献力量,特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孔子学院。
第三条 孔子学院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符合。
第四条 孔子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。
第五条 孔子学院开展汉语教学和中外教育、文化、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。
第六条 孔子学院遵守注册地法律,并且不抵触中国法律。
第七条 孔子学院不参与政治、宗教和种族主义活动。
第八条 孔子学院的设置模式,根据各国特点和需要,可以灵活多样。
第九条 境外具有从事语言教学和教育文化交流活动能力的法人机构,有权申办孔子学院。
第十条 孔子学院的汉语教学采用普通话和简体字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十一条 孔子学院提供下列服务:
(一)面向社会各界人士,开展汉语教学;
(二)培训汉语教师,提供汉语教学资源;
(三)开展汉语考试和汉语教师资格认证业务;
(四)提供中国教育、文化、经济及社会等信息咨询;
(五)开展当代中国研究。
第三章 总 部
第十二条 孔子学院总部在中国北京设立,是全球孔子学院的最高管理机构。
第十三条 孔子学院总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。
第十四条 孔子学院总部设理事会,由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。主席、副主席和常务理事由中国政府任命,理事由各孔子学院推荐产生。
第十五条 孔子学院总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。秘书处为孔子学院总部日常工作机构,设总干事、副总干事。
第十六条 孔子学院总部的职责是:
(一)定期召开理事会;
(二)制订孔子学院章程、建设规划和评估标准;
(三)审批各地孔子学院的设置;
(四)审核批准各地孔子学院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预决算;
(五)为各地孔子学院提供资源支持;
(六)培训孔子学院管理人员和教师,并根据各地孔子学院需要,选派中方院长和教学人员。
第四章 设 置
第十七条 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申办机构所在地有学习中国语言和文化的需求;
(二)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人员、场所、设施和设备;
(三)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。
第十八条 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向孔子学院总部提交申请书,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申办机构简介;
(二)用于孔子学院的教学场所、设施和设备;
(三)市场需求预测、管理机制及运营计划;
(四)经费筹措及管理;
(五)孔子学院总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九条 孔子学院总部对申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审查方式包括文件资料审查、当面听取报告和实地考察等。
第二十条 孔子学院总部批准申办案后,孔子学院总部与申办者签订协议并颁授孔子学院铭牌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二十一条 对新设置的孔子学院,中方投入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。年度项目经费由外方承办单位和中方共同筹措,双方承担比例一般为1:1。
第二十二条 孔子学院中方所提供经费实行项目管理,管理办法另行规定。
第六章 管 理
第二十三条 孔子学院设立理事会。中外合作设置的孔子学院,理事会成员由双方共同组成,其人数及构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第二十四条 孔子学院理事会负责审议孔子学院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终总结报告、项目实施方案及其预决算。
第二十五条 孔子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院长负责孔子学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。
第二十六条 孔子学院院长须了解和熟悉中国国情,熟练掌握所在国语言,具有与本岗位工作相称的管理工作经验,具有较强的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孔子学院所聘教师应喜爱中国语言和文化,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。
第二十八条 孔子学院须按规定期限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、项目执行情况及决算,并报经总部审批。同时,须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总部备案。
第二十九条 孔子学院总部负责组织对各地孔子学院的评估,对违背办学宗旨或达不到办学质量标准的,孔子学院总部有权终止协议。
第三十条 孔子学院总部每年召开孔子学院大会,交流办学经验,研究孔子学院的建设和发展。
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
第三十一条 孔子学院的权利:
(一)享有本章程及协议规定的权利;
(二)有权使用孔子学院的名称和统一标识;
(三)优先获取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教学和文化资源。
第三十二条 孔子学院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章程及协议的规定;
(二)维护孔子学院的声誉、形象和统一标识;
(三)接受孔子学院总部的指导和评估。
第八章 法律责任
第三十三条 孔子学院总部有权依法追究任何下列行为的责任:
(一)未经孔子学院总部许可,擅自设立孔子学院;
(二)盗用孔子学院名义开展活动;
(三)违反本章程和协议规定,破坏或恶劣影响孔子学院声誉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四条 孔子课堂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章程执行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孔子学院总部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孔子学院总部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。